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
通知》(人办发[2001]49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21号)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开始组织本地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为在2002年度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准确把握人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经商人事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人办发[2001]49号文件的各项条件仅适用于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及时与当地人事厅(局)联系,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申报政策的解释工作,使本辖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都及时了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
二、人办发[2001]49号文件中报名条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年度的要求(1988年或1990年),是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相应学历的时间。
三、人办发[2001]49号文件中报名条件第三条规定是指1999年4月1日以前,在
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并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