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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1-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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