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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0

发文字号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6)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6)26号

2016年8月1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现转给你们,并对我市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龄孕产妇管理工作,加强孕产期保健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累计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各区要高度重视高龄孕产妇管理,利用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通过媒体、健康教育讲堂、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高龄孕妇健康教育宣传,动员群众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科学指导备孕;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为高龄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开展高危因素筛查,按照高危筛查结果,指导高龄孕妇到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建档分娩,协助做好高危孕产妇追访工作;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对高龄孕妇采取适宜的产前诊断方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做好围产期管理,根据高龄人群特点特别是剖宫产再孕人群具体情况科学选择分娩方式,保障孕产妇安全。

  二、开设再生育服务咨询门诊,做好评估与咨询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率先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门诊,其他各助产机构要结合已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门诊、不孕不育咨询门诊、妇产科门诊等,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室,加强高龄、高危妇女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能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对高危妊娠及不宜妊娠情况充分做好风险告知,引导专科就诊评估,增强育龄妇女优生意识,理智确定生育计划。

  三、健全危重转诊网络,加强高危救治
  各助产机构要加强高危、高龄孕妇管理,规范危重孕产妇抢救流程,定期开展危重孕产妇应急演练,提高抢救能力;加强产科与临床相关学科配合,对妊娠合并其他系统疾病孕产妇由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多学科查房与会诊,共同制定诊治方案。市、区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各级职能,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4]8号),协调解决助产机构危重孕产妇转诊问题,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

  四、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措施落实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保障母婴安全列入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按照国家、北京市要求认真部署高龄、高危孕妇管理工作,明确领导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积极争取各区财政投入,完善区级危重孕产妇抢救机构和危重新生儿抢救机构建设,通畅转诊网络,保障危重孕产妇和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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