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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1

发文字号

闽卫家庭[2014]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4]32号

2014年4月1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卫计委汇报,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附件1: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淑芳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唐慧如 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纪检监察专员

  成 员:徐 祥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曾武祈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
  吴红兵 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
  王喜瑛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
  赖以刚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陈继清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处长
  龚 凌 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处长
  赵申杰 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
  张小舟 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家庭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部署,为做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要求,以保持生育政策平稳过渡发展为目标,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比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和实施指导意见,扎实稳妥地推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准备工作,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确保政策执行过程的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的规划目标之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城乡统筹。顺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趋势,不分区域在全省统一开展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推进生育政策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性差异。
  (三)协调发展。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方为独生子女;
  2. 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的审批,严格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配套政策衔接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律责任衔接。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城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79号),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等问题。
  (三)做好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与生育政策审批衔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基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指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最大限度方便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办证,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政策提出申请的育龄夫妇,要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引导他们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对违法生育、弄虚作假和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要进行严肃查处,要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生育。人口压力较大的地方应建议卫生部门建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预警机制,强化服务监管与指导,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咨询服务,及时把单独夫妇再生育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之中,提高单独夫妇参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与率。加强高危产妇管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执行政策。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做好政策解读,注重正面引导。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要依托基层工作网络,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讲清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政策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出生监测,做好风险防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总量将会增加,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婚姻、户籍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入户采集、办事采集信息,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动态。省级层面将进一步加强对育龄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的监测和跟踪研究,动态掌握单独夫妇数量及生育的变动情况,为出生信息发布和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定期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人口出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根据生育旺盛期妇女和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情况,提前将下一年度出生情况向全社会进行预报,增强人们错峰生育意识,引导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合理选择再生育时间。
  (五)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信访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重视和关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说服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平稳过渡。

  附件3: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单独两孩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方为独生子女;
  2. 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
  (一)审批程序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要求,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三)办证要求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应当依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各地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查,认真实施审批,严把公示关,并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了解掌握再生育审批情况,避免出现错误审批。

  四、配套政策衔接
  (一)社会制约政策问题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独生子女奖励优惠问题
  1. 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2.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
  (四)单独两孩政策补证问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附件4: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

  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就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宣传倡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深刻认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科学把握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为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础知识。

  三、宣传形式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向媒体提供宣传通稿、政策问答,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召开会议、开展培训,向干部群众宣传单独两孩政策;制作计划生育墙报等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将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送到群众手中。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宣传部门的指导下,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全过程。要准确领会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关注舆论动态,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5: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为指导各地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特制定如下宣传提纲: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福建省“百姓富、生态美”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福建省目前具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机
  一是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从19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至今,全省人口出生率从1988年的24.3‰降到2013年12.2‰,出生人数从最高峰1990年的73.6万人减至最低谷1999年的36.6万人。根据“六普”数据推算,育龄妇女人数在2011年已经达到顶峰,峰值人数约为1123万人。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在2004年降到312万人的最低值后于2011年回升至最高值364万人,之后再转入下降阶段。
  二是人口结构性矛盾影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六普”数据,福建省是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省份之一,且已经持续偏高二十年左右,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逐渐显现。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由于低龄组人口减幅过大,造成老年人口比重快速上升,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2013年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8.3%。按照现行生育政策,预计2019年将突破10%,到本世纪中叶达到29%左右。劳动年龄人口在2011年达到峰值2562万人。
  三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人口出生影响并不显著。我省从2001年1月起就已经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是目前实行此政策的七个省市之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有利于推动城乡生育政策并轨。目前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孩的8.25万对,未生育的2.05万对,近几年每年新婚的城镇单独夫妻约在1.5万对左右。通过调查分析,2014年起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全省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约0.6个千分点。

  三、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成就
  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离不开计划生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默默奉献。主要成效:
  一是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1970~1990年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06%,1990年全省人口出生率高达24.44‰,居全国25位,是除少数民族省区外人口出生率最高的省份;全省总人口突破3000万,比建国时的1187万增加了近两倍,是全国人口增长最快的省份之一。通过认真实施“三年打翻身仗、三年创先进、四年抓巩固提高”(1991-2000年)和“十年稳定低生育水平”(2001-2010年)两个十年规划,2010年以来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全省人口出生率从1970年的34.2‰下降到2013年的12.2‰,自然增长率从27.3‰下降到6.2‰,总和生育率从5.62下降到2013年的1.5左右,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并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是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改善了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状况。人口增长快速下降,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对人民生活水平和卫生医疗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从1982年的68.5岁,提升到2010年的75.8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岁。近几年福建省的人口死亡率都稳定在5‰-6‰左右,比全国低1.5个千分点。实行计划生育,全省累计少生了1600万人,缓解了人均耕地、粮食、淡水资源等的压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是创造了较长一段时间的人口红利期,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省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计划生育功不可没。人口增长快速下降,为提高人均教育卫生的投资水平创造了条件,促进了人力资本的提升。充裕的劳动年龄人口和较低的社会抚养比,形成了十分强劲的人口红利。
  四是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将推行计划生育与提高妇女地位、优生优育、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结合起来,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普及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知识,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孕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也持续下降。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率从1982年的46.9/10万下降到2013年的16.2/10万,婴儿死亡率从19.8‰下降到6.2‰,从而大大改善了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有效降低了因怀孕导致的死亡风险,提高了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四、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的三个条件。

  五、跨省流动人口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规定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六、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具体程序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基本公共服务不会有太大影响
  我省已从2001年1月起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根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妇家庭的全面调查和问卷情况分析,2014年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实现我省“十二五”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较小,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造成大的压力。同时,我们将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九、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并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改变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性质,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单独两孩政策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正是多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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