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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6

发文字号

闽卫家庭[2016]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6]46号

2016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起,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现无存活子女;
  (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二、有关扶助对象条件的政策解释按《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关于“独生子女死亡”的政策性解释(独生子女死亡系指独生子女死亡前未发生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死亡前独生子女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子女的,其父母不属于扶助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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