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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4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4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1号

2014年3月1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农委 省畜牧局 省林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质监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民航东北管理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确保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2014年6月15日前,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方面全部达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以前,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条例》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标,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与风险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分工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试剂供给的专项资金,加强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和理化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等装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及食品药品测试确认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应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毒物、放射性物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标准方法,满足并达到及时、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的需要。省级实验室要具备确定诊断的检测能力,市、县两级实验室要分别具备初步鉴定和早期识别能力。要依托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立省级为核心,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卫生应急实验室网络。
  各级林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省级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市、县两级实验室具备血清学初筛和相关疫病的初步诊断能力。要不断加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网络;添置应急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省本级兽医实验室要尽快通过国家验收,使主要涉农县兽医实验室具备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及监测能力,及时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要通过农业部兽医实验室达标考核活动,切实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应急检测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4年6月前,全省所有市、县级兽医实验室全部达到农业部考核标准,以满足并达到及时、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的需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各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初筛能力和初步识别能力。建立省级重点、区域性重点、出入境口岸三级实验室网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通过质量认证实验室的调查工作与实验室目录数据库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关键技术、快检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攻关研究,切实建立起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测试确认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每年要组织对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畜牧兽医、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2014年6月前,一类口岸要持续保持和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与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运营单位及为其服务的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制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划,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建设标准,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加强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
  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安监部门和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运营单位及为其服务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提升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开放口岸的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运营单位在新建、改扩建方案设计时要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意见,在设施设备建设方面应当符合传染病、食品安全和核生化有害因子的防控要求,达到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畜牧兽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调查、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畜牧兽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林业部门要合理布局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研究中心等机构,加大建设工作力度。要在已建和新建的监测站中,选择一批区位重要、工作条件较为成熟,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国家级监测站建立预警站。要承担重要疫源野生动物疫病活动规律的调查监测、鸟类环志、相关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配合科技支撑单位开展主动预警等方面工作。确保监测区域最大限度地覆盖全省的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疫病高发区、自然疫源地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密集区、集散地。努力改善30个省级、154个市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扩大监测范围、减少监测死角的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林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突发的疫情信息、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研发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加大投入,健全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强化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对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食安监管人员技术培训做出规划。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食品、饮用水的监测,完善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体系,要科学规范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有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进行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
  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建设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数据库。提高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检测预警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断更新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管理数据共享。完善辐射污染源的监督体系,加强队伍建设。
  安监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应急平台建设步伐,用科技手段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进一步加强应急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核与辐射、生物、化学等有害因子的监测和排查,建立口岸核生化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安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应对行政区域核事故医疗救护、辐射防护、食品饮水控制、物资和药品储备、安全生产等工作。定期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应急培训和演习。
  (七)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明确卫生计生、农业、畜牧兽医、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职责,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运行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要达100%,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应达100%。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建立覆盖全省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健康相关症候群、虫媒生物、学生因病缺课、药房用药、医院感染、水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相关信息舆情等监测系统,提高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环保、林业、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加强信息综合应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与决策机制,确保信息传输安全快捷、防控决策及时科学、应急指挥有序高效。提高监测信息上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各地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及精准上报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现事故及时上报,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各级林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不断强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应达100%。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卫生计生、交通、公安、反恐、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海关、边防、海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口岸疫病疫情和核生化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开展应急演练和业务交流,保障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运行有效、顺畅,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口岸公共卫生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要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人员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做好核生化有害因子引发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预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对于食品药品群体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联合调查率达100%,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100%。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立即部署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要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和可考核,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二)落实自评阶段。3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逐项落实具体目标任务方案,并完成自评,对自评中发现的能力建设突出问题的薄弱环节,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三)督查整改阶段。5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改进落实,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省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地核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迎接考评阶段。6月15日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组的评估考核,并依据国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及时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再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条例》实施工作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实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的宣传工作,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机构任务明晰、领导干部熟悉、人员职责清晰”。
  (三)加强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督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对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配合衔接。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的意识,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促进各项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核心能力建设,在明确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衔接,形成推进核心能力建设的合力。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本地区、本部门及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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