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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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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河南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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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整体安排,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先行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数字化摄影(DR)”“压缩雾化吸入”和部分骨科创伤、关节类手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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