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广东省碘盐监测工作情况的通报
粤卫函[2014]1328号
2014年11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盐务局:
根据《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2007]197号,下称《方案》)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2014年全省居民食用盐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碘盐判定标准
根据原卫生部等8部门
《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和《方案》的有关规定,我省今年以碘含量在18-50mg/kg范围为居民户合格碘盐判定标准;碘含量在该范围外的食用盐判定为不合格;非碘盐判定标准为碘含量<5mg/kg的食用盐。
二、监测完成情况
全省应监测县(市、区)有123个(中山、东莞市按一个县进行监测),2014年应监测单位均完成监测及上报了监测结果,监测上报率为100%,监测覆盖全省范围。我省碘盐监测上报率和有效监测率已连续7年保持为100%。
三、食用盐监测结果
(一)碘盐覆盖情况。全省共监测居民户食用盐35867份,其中碘盐35468份,经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人口加权计算(下同,省和市级的率均采用此方法),碘盐覆盖率为98.65%,按县(市区)计,只有惠东县(93%)和徐闻县(92%)的碘盐覆盖率<95%。
(二)碘盐合格率和盐碘浓度。
全省合格碘盐有34826份,碘盐合格率为98.25%。全省居民户盐碘含量(不含非碘盐)均值为25.23mg/kg,标准差为3.95mg/kg,变异系数为15.66%;与2013年相比,盐碘均值降低了0.33mg/kg。
(三)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全省的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92%;各市的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2.91%~99.62%之间;以县计,各县的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83%~100%之间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我省总体情况良好,但部分地区对碘盐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有松懈现象,个别沿海地区居民仍未改变食用粗海盐的不良习惯,未能自觉抵制非碘盐,仍然存在着非碘盐冲销现象,防治碘缺乏病的健康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各地要认真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落实措施,使全省碘盐监测指标稳定在目标要求内。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碘盐监测指标,以县计,达标比例首次超过“十二五”规划的目标要求。这是全省各级职能部门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碘盐监测指标具有波动性,受碘盐生产和供应、市场管理的力度、健康教育普及程度、碘盐监测工作质量等多方面的影响。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我省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建议各地再接再厉,群策群力,进一步促进各项防治策略的落实;特别是非碘盐冲销严重的粤东粤西沿海地区,依法加强管理沿海小盐场和盐业销售市场,遏制非碘盐的源头和切断销售渠道,防止碘盐覆盖率回落。目前,各地在为不适宜食用碘盐人群增加无碘盐供应提供方便的同时,应想方设法减少其对碘缺乏防治成果带来的冲击。
(二)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碘盐加工质量。今年的居民户碘盐合格率和变异系数反映出碘盐加工质量比去年有所提高,表明碘盐加工企业已逐渐适应新盐碘含量标准的加工技术要求。但是,2015年居民户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范围将会执行18~33mg/kg范围,今年监测结果只有95.09%的盐样碘含量在此范围,以此推测明年全省的碘盐合格率可能会降低,从而影响到合格碘盐食用率,降低碘盐监测指标达标县的比例。因此,各地盐业加工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加工技术,全面提高碘盐加工的均匀度和稳定性,减少盐碘含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比例,确保碘盐合格率能够维持较高水平,使全省碘盐监测指标达标情况更上新台阶
(三)加强监测管理,确保监测质量。我省碘盐监测工作仍然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例如,今年开展监测前培训并上报资料的只有阳江市,未按时完成督导并上报资料的市有韶关、珠海、佛山、江门、湛江、惠州、汕尾、潮州、揭阳和云浮10个市,未能按时完成盐样复核检测并上报结果的还有佛山、湛江、汕尾和揭阳4个市(珠海、中山和东莞无辖区级疾控机构,未安排复核任务),且复核检测结果的相对误差较去年增大,有15个市未能及时报送监测总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碘盐监测工作的重视和管理力度,不定期开展督查等,督促各级疾控机构按《方案》要求开展监测,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强化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要结合每年的“3.15”消费者日和“5.15”碘缺乏病防治宣传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段,注重宣传效果,努力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意识,使食用碘盐变成居民的自觉行为,巩固消除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