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甘环发[2011]54号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掌握全省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状况,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5%,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医疗)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安全。
二、强化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信息发布,进一步夯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
(三)全面开展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2011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推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年底完成全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摸清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全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纳入动态管理,并选择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网上申报试点;2012年起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数据实现网上填报,并实现动态更新。
(四)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重点监管范围。2011年8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
(五)定期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于每年6月5日定期发布本地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省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对市州环保部门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规范和指导工作,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按国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台账管理、经营记录簿等管理制度,其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活动。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二恶英排放情况,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制度。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予以考评和奖惩。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审批、属地管理、上级稽查”的原则,加强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省级环保部门抽查率不低于80%,对危险废物管理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市州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对该地区年度有关环境保护评先选优的资格。
(八)严格环评审查、验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要对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进行合理分析预测和评价,对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无核查报告的不予验收;省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推进本辖区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2011年开展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要求和排放污染物超标,特别是排放二恶英污染物超标的,依法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关停其焚烧设施,责令其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开展机动车维修、广电通讯等行业废矿物油、铅酸电池规范化管理试点,推进全社会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病理性、化学性等危险特性,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要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对其进行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要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本单位暂时贮存地点;要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费用可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具体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其中,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兰州地区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安全无害化处置,白银、金昌、武威、酒泉等13个市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本地区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安全无害化处置,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十一)全面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国家要求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十二)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批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将医疗废物及时送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要在2011年底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区域,达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当地环保、卫生部门同意后可进行就地处置。
五、“控填治堆”相结合,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控制填埋量,促进综合利用。
(十四)逐步解决堆存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底,要完成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六、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形成监管能力
(十五)建立全省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1-2012年要建成并运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审批;相关数据网上填报、审核、查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信息网上跟踪管理和全国联网,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有效运行。
(十六)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建设。2011年底要完成省级固废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甘肃省固体(危险)废物专家库建设任务。2011-2013年,筹备建设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别(交换)中心,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监管任务重的兰州、白银、金昌、酒泉、嘉峪关、陇南、庆阳等市(州)要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
(十七)建立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持证上岗培训制度。省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面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管理行政管理和固体(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依法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上岗证,实施持证上岗,提高固体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置人员的技术水平。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八)健全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甘肃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度。
(十九)制定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要求2011年上半年完成《甘肃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想、目标、原则、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启动实施。各市州环保部门制定相应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环保、卫生、公安、发改、财政、工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统一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州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危险废物防治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危险废物防治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州要在2011年5月13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意见报省环保厅、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