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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4

发文字号

鲁价格二发[20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2-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6]3号

2016年1月14日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现重新公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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