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16]13号
2016年5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5]38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严格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通过不懈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度提升。
二、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市、县、乡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在2016年底,市、县、乡基本配齐监管人员;加强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每一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协管员,协管员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保障,补助经费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加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公安机关都要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力量,装备、经费应当适当倾斜;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足额安排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经费,保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常运行。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区),要保证市场监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块牌子都挂,三项责任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任务,相应设置内设机构,县(市、区)市场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执法人员配备不得少于本单位的30%,乡镇监管站不得少于50%,确保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四)夯实监管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新设立的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晋食药监财[2014]206号)以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0号)要求,加快实施基层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服装,确保达到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一套快检设备、一部执法记录仪、一台打印机“四个一”标准,按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执法用车,保障其办公和执法的基本需要。加大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炼、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快信息化监管步伐,充分运用现代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加快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市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市级食品药品能力建设步伐,适当增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编制,聘用一批高学历、高素质检验技术人员,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尽快正常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加快乡镇站快检能力建设,形成市级重点检验、县级常规检验、乡级快速检验的检验检测体系;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检测设施,提高自检能力。
三、着力加强源头治理
(六)强化投入品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进一步禁用一批高毒农药,探索建立高效低毒农药补贴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开展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治地治水、控肥控药,集中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在污染较重地区改种非食用农作物。
(七)加强农业执法监管。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订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制度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果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率先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推行生产记录台账制度;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将小散户纳入安全生产轨道。要强化农畜产品监测检验,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切实做到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四、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九)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覆盖居民小区(行政村)、社区(未设监管站的乡镇)、乡镇(街道办)、县(市、区)、市的五级责任网格,明确监管人员责任和任务;市食药监局对高风险重点对象进行监管,县乡(镇)食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格式化检查、痕迹化管理的工作方法,明确检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确定检查频次,每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都要让监管对象认账背书,监管人员要签字确认,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跟踪监督,切实做到检查链条和责任链条完整可查;实行日常监管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等相关信息,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级组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和科普知识宣传、信息收报、协助处突等工作,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十)强化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整顿与规范并行、打击与扶持并举,把专项整治与消除安全隐患、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持续深入推进;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时段,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和场所,以非法添加、制假售假、非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规宣传等为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一)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制度,精准划分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做到重点明确,有效控制风险。
(十二)加快建设可追溯体系。坚持信息化与可追溯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坚持把企业管理信息化作为基础,落实企业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实现部门监管过程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都可以追溯;坚持“统筹谋划、急用先建、试点先行”,尽快实现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醋、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可追溯。
(十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衔接机制,建立完善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发布等机制,强化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十四)加强风险监测。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现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扎实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哨点医院建设,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与分析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抽检监测。按照“统筹兼顾、避免重复”的原则,市、县分级制定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确定肉类、酒类、奶粉、食用油、豆制品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逐步形成市、县抽样立体式、品种广覆盖、层级不重复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机制,对抽检问题集中的产品和区域要发布食品安全预警报告,着力防范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六、全面推进社会共治
(十七)鼓励社会参与监督。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31”信息平台作用;市、县同级财政要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风险交流、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八)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强食品宣传阵地建设,将食品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栏延伸到乡(镇)村。
(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守信誉、依法经营等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诚信经营,严格行业自律,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推动企业建立诚信长效运行机制;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探索建立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十)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推动食品企业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推动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二十一)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监测、信息公开等多种手段,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监、工商、卫计、商务、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二)地方要党政同责。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导督促食品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像抓安全生产工作一样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召开党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食安委会议,研究出台食品安全方面重大决策部署,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尽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着力解决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经费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食品监管部门“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和产品抽检两项职责;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三)强化考评奖励。建立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和科学管用务实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进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和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地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加大食品工作考核力度,对年度考核名列前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被评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食品安全工作不作为的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十四)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以上率下,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将学习
《食品安全法》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专题培训;督促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教育培训,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贯彻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氛围。
(二十五)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以及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的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范围,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执法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