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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5-02-04

发文字号

粤中医[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2-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粤中医[2015]6号

2015年2月4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2015年2月4日以粤中医[2015]6号发布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

  二、认定方式
  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技术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部分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三、申报条件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多年中医实践,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有相对固定的服务人群,医德医术得到所在地的农村居民认可;
  (二)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能按《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执业资格者;
  (三)截至2003年8月5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
  (四)有村卫生室拟聘用证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证明);
  (五)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外。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村卫生室拟聘用证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六)擅长病症和技术专长的有关佐证材料。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报名登记。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规定材料。
  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审。
  2015年6月1日前,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确有疑议的,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委托乡镇卫生院通过走访群众、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等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2015年6月19日前,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审核与临床考核。
  2015年7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复审,确定参加临床考核名单,并组织临床考核。
  1.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应由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的专业范围能够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满足临床考核工作需要,专家人员不少于50人。
  2.临床考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技术特长),随机抽取单数相近专业的专家(每组至少3人)对申请人进行技术专长考核。专家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擅长病症和技术专长有关病案材料等;专家依据申请人技术特长确定临床考核内容,形式为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同时辅以书面问答考核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诊治能力以及其治疗方法、技术用药的安全性;专家现场合议并公布考核结果。
  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临床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结果,专家签名等),作为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农民群众评议和公示。
  2015年8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临床考核合格者的名单和《广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原件)反馈给各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委托乡镇卫生院,通过走访30名农村群众进行评议(主要针对行医的真实性和疗效),对评议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诊疗方法和农村居民评议情况。
  农村居民评议,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有疗效的,为合格。
  (五)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2015年9月30日前,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临床考核合格、评议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省中医药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考试基本要求,组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反馈给地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
  (六)执业注册前的岗前培训。
  2015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对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前的岗前培训。
  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培训内容制订岗前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开展执业活动必要的医疗文书书写等,培训方式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方式进行。
  (七)注册执业。
  2015年11月30日前,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予以注册执业。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要注明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所掌握的、经设区市级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2.执业注册地点应为其所提交的有聘任其执业意向书的村卫生室;
  3.注册的截止时间2015年11月30日。
  (八)省级备案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注册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名单一式两份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局备案。

  六、执业要求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并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开具中药处方。
  (二)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四)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参加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

  七、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考核、评议、公示、考试等程序上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农民群众认可、需要的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遴选出来,纳入到乡村医生队伍,给予他们合法行医、合法服务社会的资格,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三)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各项工作,本次工作一次性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方案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表:广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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