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指导发[2014]88号
2014年7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4]44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4号)和国卫办指导函[2014]441号精神,主动争取党政重视,积极协调宣传、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核查工作。
二、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培训,层层落实责任,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各区县要在8月 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汇总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开展单独夫妇信息核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通报。
三、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当前正值机构改革关键时期,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时间,把本次信息核查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任务,区县人口计生委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市卫计委将适时下拨单独两孩政策工作经费,各地也要安排必要的配套经费,保障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此次核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牵头,市人口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数据上报规范和数据导出、导入、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计生局)要指定负责科室和联系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此次信息核查工作,各区县于7月8日将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联系人:李书霞 电话:89075281
市人口信息中心技术联系人:邱 宏 电话:13808323326
国卫办指导函[2014]44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稳妥扎实有序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准确把握单独夫妇的规模和结构,推动做好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女方为18~49周岁且户籍在本地的单独夫妇。
二、核查内容
单独夫妇的基本信息及怀孕、生育子女的情况。主要包括:单独夫妇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是否为独生子女以及女方是否在孕、夫妇现有子女数量、最小子女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核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信息核查方法和数据报送
信息核查数据上报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见附件)。由各省(区、市)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并结合实际对核查工作提出要求,补充需要核查的内容。具体信息核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所辖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以村委会、居委会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核查登记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的情况。大中城市可根据当地人户分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信息核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以全员人口信息库中有关信息为基准,主要由乡镇(街道)比对核查,并将修订或补充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最后由各省(区、市)根据数据上报规范,以FTP方式批量导入国家网络系统平台。平台地址和具体导入技术方法见附件,登录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二)信息核查的时间点
以2014年6月1日零点作为本次信息核查的时间点。
(三)时间安排
2014年6月1日-9月15日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及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将此次信息核查工作作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按时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单独家庭的规模及结构情况,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城乡社区。要立足于各地现有的全员人口信息库、已经掌握的调查数据和经常性工作,并充分利用妇幼保健、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资源,组织开展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要依据此次信息核查掌握的单独夫妇数量和结构,结合当地现行生育政策,科学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扎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指定负责处(室)和联系人,组织、协调、指导此次信息核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将负责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5月31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
(三)2013年前已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或普遍两孩政策的农村地区的单独夫妇,以及按照现行其他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如农村地区的独女户、病残儿户、再婚家庭等,不在核查范围内。
(四)各地要适应当前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形势,结合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并研究增加“是否独生子女”等必要的数据项,建立健全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
(五)各地要重视数据处理和传输中的信息安全,不得对外泄露登录国家网络系统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单独夫妇信息核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