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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变更重庆渝中美格尔口腔门诊部设置单位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1-11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3]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变更重庆渝中美格尔口腔门诊部设置单位的批复

渝卫医[2013]157号

2013年11月11日

重庆美格尔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变更重庆渝中美格尔口腔门诊部设置单位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重庆渝中美格尔口腔门诊部的设置单位变更为重庆美格尔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详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请积极开展筹建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完成设置。

  附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渝卫医准字[2013]18号

  重庆美格尔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别:专科门诊部。

  名称:重庆渝中美格尔口腔门诊部。

  选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龙湖时代天街B馆-L3-03、04、06号。

  所有制形式:中外合资合作(营利性)。

  床位(牙椅):牙椅8张。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口腔科。

  投资总额:2000万元。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0日止。

  批准机关:重庆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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