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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5

发文字号

晋卫中[20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晋卫中[2011]22号

2011年7月25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下称《指南》,进一步做好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完成省政府2011年全省80%的乡镇卫生院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目标责任制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目标

  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使其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方法,积极开展中医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工作安排
  1.201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全省乡镇卫生院对照《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考评细则》(试行)(下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评并加强建设。
  2.2011年10月1日至31日,各县卫生局对照《考评细则》,开展对本县乡镇卫生院的考评。考评乡镇卫生院要与《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一致。
  3.2011年11月1日至15日,各市卫生局随机抽取2个县,对其所辖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
  4.2011年11月16日至30日,各市卫生局将各县考评结果进行汇总(见附件2),并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要求
  1.全省乡镇卫生院应根据《指南》第三部分“乡镇卫生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建设。
  2.各县卫生局要按照《指南》要求,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并考核(《考评细则》见附件1)。考评达到60分,合格;低于60分,不合格。
  3.请各市卫生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落实责任制。凡年终考核完不成任务的要问责。

  附件:

  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考评细则(试行)(略)

  2、全省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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