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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有效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粤医保办函〔2021〕136号)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加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确保谈判药品的供保障应。

  三、各地应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畅通谈判药品的落地渠道,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2021年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如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应允许参保患者到附件中所列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按规定回参保地报销。  


  附件:广东省配备2021年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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