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
鄂工商食[2011]167号
2011年6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5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工作职责》”),明确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日常性监管职责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领会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准确把握工商部门监管职责和新任务
省政府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是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全程无缝监管,推进建设食品安全强省的重大举措。各地工商部门要站在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切实负责的高度,深刻领会省政府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省政府赋予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工作职责》在重申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管等新职责。
(一)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加工且销售糕点、面包、豆制品、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行为(含前店后厂)的监管。
(二)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三)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管。
(四)对专业从事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监管。
(五)食品摊贩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在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区有固定摊位的流通领域食品摊贩的监管。支持城市管理部门对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工作。
二、集中开展专项清理,有效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7~9月,全省工商系统集中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清理行动。各地工商部门在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要认真研究省政府赋予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突出监管重点,把握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以县级工商局为单位,组织工商所对辖区从事现场制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流通领域食品摊贩以及专业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逐户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分类台账和信用档案,为信用分类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主体资格。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工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新监管对象的经营、加工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全面清理和规范其主体资格。对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摊贩以及专业从事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等食品经营主体,依照《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主体,依照《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清理和规范。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基本条件的,工商部门可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其经营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对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基本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依法清理和规范其工商登记资格。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情况,要如实录入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分类台账和信用档案。
(三)建立经营自律制度。督促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每日加工销售台账、产品质量定期委托检验和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四项自律制度”;督促专门从事食品运输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来源、目的地进销台账登记制度等“三项制度”;督促专门从事食品仓储(冷库)的经营主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进库、出库记录等“两项制度”;督促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展销的经营主体和食品摊贩建立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两项制度”,开展批发业务的还应督促其建立批发记录台账。
(四)督促整改规范。在集中清理期间,各地工商部门对证照不全、未建立和落实经营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主体,要逐一指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工商部门要始终围绕“三最一高”工作目标,以规范日常监管工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源头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更严格、更严厉、更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好省政府赋予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规范基层日常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落实《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严格规范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实现五个到位:监管责任区、责任人和市场巡查到位;主体资格规范和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到位;质量监测和不合格食品市场清查到位;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和线索追查到位;消费者食品案件申投诉处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到位。各地要组织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开展不定期检查,要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基层单位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追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
(二)严格食品质量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把食品质量监管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来抓,切实落实五项制度:监督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各项自律制度,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实施“五统一”食品质量监测制度,努力提高监测资源共享率和监测后处理落实率;实施“一季一整治”制度,着力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加大乳制品、散装食品等高风险品种的监管力度;实施“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先行赔付”制度,努力扩大食品质量社会监督渠道。
(三)强化执法办案。各地工商部门要把查办违法案件作为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建立案件排查与线索追查、案件督办与协作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重点严查五类案件: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经销含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或不合格食品案件;虚假宣传、虚假标签食品案件;未建立和落实食品自律经营制度的案件;食品的假包装、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
(四)强化部门配合。流通环节上连生产加工、下接食品消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内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要注重五个方面的协作配合:注重系统内部机构按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和监管执法;注重与农业、质监、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用;注重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联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及时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注重与新闻媒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和安全消费引导氛围;注重与食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协作配合,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办,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职责》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迅速部署,全面安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教育引导。各地工商部门要组织全员特别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职责》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到所有干部职工知晓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广大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法律宣传,特别是要使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知晓其必备条件、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树立自律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
(三)注重统筹兼顾。各地工商部门要一手抓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一手抓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新任务,把第三季度集中专项清理与打击非法添加等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特别是当前要统筹做好夏季食品市场和“中秋”、“国庆”节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工商部门要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请于9月20日前向省工商局报送本地贯彻落实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