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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20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安[2013]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20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

京药监安[2013]14号

2013年3月20日

各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41号),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停止丁咯地尔原料药和含丁咯地尔药品的生产,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经营企业停止丁咯地尔原料药和含丁咯地尔药品的销售,配合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单位停止含丁咯地尔药品的使用,配合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召回工作。对于已生产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分局监督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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