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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1-13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1-13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渝卫监督[2014]2号

2014年1月13日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审定的申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考评组对你单位续展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能力(尘肺病检查)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根据专家考评组形成的现场考核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检查)的基本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检查)技术服务工作。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检查)技术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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