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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9]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9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陕政发[2009]62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
  推行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要以公平、公开、受益为出发点,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落实政府责任,推进新农合工作稳步发展
  (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农民个人缴费可以分两年到位。
  因地制宜确定缴费方式。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经办工作水平。要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实施门诊统筹的县(市、区),由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新农合信息网上运行、监测和审核。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新农合制度安全平稳运行。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投入,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年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坚持分级分类指导新农合工作,省级宏观调控,市级分类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省政府每年要对各市(区)新农合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三、科学设计运行方案,确保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一)逐步规范全省新农合运行模式。全省新农合补偿方案逐步统一到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补偿的模式。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人为单位达到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报经市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学设计住院统筹补偿方案。要分析历年基金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有效引导农民就近治疗,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和出院患者即时结报制度,简化住院审批手续,方便农民转诊转院,减轻农民负担。
  (三)积极稳妥推进门诊统筹工作。全省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实行门诊人次总额预付模式或辖区人口总额核算模式。门诊统筹补偿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基金份额(含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超过合疗基金总额的30%。逐步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大额医药费用补偿办法,缓解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全覆盖。
  (四)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政府财政或社会资金提供补助的特殊医疗项目,必须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剩余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进行补偿。

  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新农合管理组织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以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为前提,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严格准入标准,切实做到机构、人员、技术合法,管理规范。
  对执行新农合政策不力、投诉频繁、蓄意套取基金、费用控制不力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二)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各级卫生部门要把规范医疗行为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新农合安全运行
  (一)不断强化新农合监管工作。各级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制定监督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监督措施。要完善行政、社会、行业三重监督机制,加强对参合群众、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要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参合农民代表、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
  (二)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压延、挪用。要落实新农合基金“三户两印”(收入户、基金专户、支出户,县卫生局盖章、财政局盖章)封闭管理的制度。经办机构必须科学设置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实行内部稽核,完善制约机制,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三)加强违规违纪行为查处。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农合运行中部门或个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包庇、掩盖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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