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浦教办发[2018]2号
2018年3月16日
各中小学、中职校、托幼机构:
初春时节,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及呼吸道、肠道传染病进入多发季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体[2018]2号)精神,为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师生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狠抓重点环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2017年6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与病因追踪制度,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学校卫生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和环境卫生,做到制度健全、落到实处、持续改进。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普及传染病、常见病防控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
三、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责任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管控食品、原材料和餐具的采供渠道、加工制作、消毒清洗、留样管理等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加强厨房管理,规范食品加工制作流程和分区管理,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和场所要及时整改或依法依规停业整顿。继续推进“上海市放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创建率达到上级部门规定要求。深入推进“上海市学校食品原材料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使用,加强日常监管,使用率达100%。积极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把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向师生展示,实行阳光操作和透明化管理。建立安全饮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接受监督,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
各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制度,面向师生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区教育局将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校外就餐和学生购买零食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四、提高预防意识,坚持学校传染病疫情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各学校要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与报告工作。学校一旦发现学生突发性、群体性呕吐、腹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等情况,要立即排查,并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管所、卫生部门,所属教育署报告,同时向区教育局办公室(报送电话:20742627)、德育处(报送电话:20742711)、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报送电话:58503899)报告,绝不瞒报、漏报、迟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学校发现校园及周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时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