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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15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本市2015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5年11月12日

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5年12月1日是第28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活动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病迈进”(英文主题为Gettingtozero),副标题是“合力抗艾,共担责任,共享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近日,国艾办印发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函[2015]15号,见附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开展本市“12.1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深入学习和宣传近年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主动向区县党委、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同志汇报艾滋病疫情、防治工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线,走访慰问防治工作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全面总结辖区或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与困难,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在“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日前后组织开展一次领导干部防治艾滋病政策宣讲,并组织开展辖区和部门的宣传活动。

  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及手机短信、移动电视、户外电子屏幕等新型媒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在线访谈、专家讲座、广场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防治艾滋病宣传,向全社会普及艾滋病的防治知识,倡导“反歧视”理念和文明生活方式。

  三、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辖区、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在学校、工地、社区等重点场所对青年学生、妇女、农民工、社区居民等主要人群策划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干预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鼓励他们主动接受检测,在全社会营造“反对歧视,珍爱健康”的良好氛围。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防治艾滋病技能培训。提高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强化艾滋病防控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宣传日前后组织开展一次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反对歧视、关爱患者、杜绝推诿”的就医环境。

  五、各有关单位应在组织实施“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同时,认真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在宣传活动结束后,应对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领导参与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全面总结,收集整理宣传活动相关的视频、照片、文字等资料,并于2015年12月16日前将总结和有关资料等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艾办。

  联系人:庄鸣华、刘杰
  联系电话:13901689088、18918887095
  传真:64338864
  电子邮箱:yueqing@scdc.sh.cn
  联系地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163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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