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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5

发文字号

琼卫应急[2014]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5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启动《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琼卫应急[2014]32号

2014年9月15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计生办),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气象预报,今年第15号台风“海鸥”今天早晨8点钟,中心位于北纬18.0度,东经118.2度,约海南文昌东偏南方790公里的南海东北部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2级。风速达到35米每秒。预计,“海鸥”将以每小时25-30公里的速度向西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并可能于16日早晨到中午在海南万宁到广东吴川一带沿海地区登陆,最大可能在海南文昌到雷州半岛一带沿海地区登陆,预计登陆强度可达14-15级。根据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台风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和传染病疫情,进一步做好卫生应急相关准备工作,我委决定从2014年9月15日15时启动《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Ⅱ级响应,请各地区、各医疗机构单位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并结合防台风实际,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自查,重点加强在建施工工地、危旧和简易建筑等部位的防范,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我省地处南海,是台风、洪涝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洪水、台风造成的健康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系统做好防洪水、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台风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由于洪水、台风及其次生灾害引发的危害公众健康而需要组织开展的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防洪防台风工作。
  其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旱灾、风灾等灾后卫生防病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 4 工作原则
  1. 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卫生系统对洪水、台风的防范意识,完善防御洪水、台风灾害卫生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 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洪水、台风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 4.3 依法防控、处置果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制度,对洪水、台风的到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 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洪防台风的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地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洪水、台风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 省卫生厅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洪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洪防台风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2. 2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 3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负责防洪水、防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 4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防洪水、防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

  2. 5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 5.1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救援队伍)
  负责因洪水、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工作,灾害期间就诊人员伤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灾害期间群众有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2. 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前卫生防病物资(消杀药品、生物制品)的储备,灾后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卫生防病物资的调运、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检测、生活环境的消杀指导、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评估等工作。
  2. 5.3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协调指挥灾区相关的医疗急救工作。
  2. 5.4 卫生监督与食监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预防性消毒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 5.5 现场工作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3 洪水、台风的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洪水、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需要开展灾后卫生应急的洪水、台风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 1 一般(Ⅳ级)
  3. 1.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Ⅳ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市、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热带低压将于72小时内登陆或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 2 较大(Ⅲ级)
  3. 2.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Ⅲ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某个市、县发生较大洪水;
  (3)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

  3. 3 重大(Ⅱ级)
  3. 3.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Ⅱ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
  (3)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发生决口;
  (5)一般中型或重点小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3. 4 特别重大(Ⅰ级)
  3. 4.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Ⅰ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省气象台发布强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将于24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南渡江下游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4 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洪水、台风级别,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响应。

  4. 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是防范洪水台风的准备期、灾害初期、灾害波及范围局限时的基本响应行动,是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
  4. 1.1 有关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报告洪水、台风的动态信息,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4. 1.2防洪防台风期间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通畅;
  4. 1.3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
  4. 1.4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
  4. 1.5 有关市县(区)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随时组织开展急救;
  4. 1.6 有关市县(区)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征得伤病员家属同意,可采取相应应急救治手段。
  4. 1.7 有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救灾防病物资的储备,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灾后防病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情况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 1.8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救灾防病信息(包括卫生系统自身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应该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遭受洪水、台风影响的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由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应急办;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省卫生应急办。省卫生厅将灾后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卫生部。
  4. 1.9 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医疗救援和灾后防病工作进行指导,调配救灾物资,必要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

  4. 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 2.1 省卫生厅加强应急值班;
  4. 2.2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 2.3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采供血机构要按预案备足血源,以备医疗救治之需。
  4. 2.4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实施增援、指导。同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和灾后防病措施。

  4. 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 3.1 遭遇洪水或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 3.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 3.3 省血液中心与各中心血站要按预案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 3.4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临时停工,责成建筑公司妥善安置建筑工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来临前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 3.5 省预防疾控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 3.6 根据情况,省卫生厅组织救灾防病工作组,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后防病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调运救灾物资,调派应急队伍予以支援

  4. 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 4.1 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有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要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 4.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 4.3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实施增援指导。必要时,调遣邻近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支援。
  4. 4.4 省卫生厅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4. 4.5 省卫生厅保持与卫生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5 灾害期间卫生应急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产自救。

  5. 1伤员救治
  对因洪水、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 2 疫情监测
  要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 3灾区消杀
  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预防疫病的流行。

  5. 4卫生监督与食品卫生
  依法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食品,由卫生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监管,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5. 5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病能力。

  5. 6 灾民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工作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就近的医疗机构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工作,派出医疗和疾病控制小分队到灾民安置点进行巡回医疗,做好安置点的消毒、杀虫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人员对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5. 7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6 恢复重建与善后

  6. 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2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洪水和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 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7 保障机制

  7. 1 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疾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网络,加强救灾防病信息的报告、汇总和分析,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7. 2 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根据防洪防台风工作需要,责成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各常设1支省级医疗救援应急机动队,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常设若干支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等。省级应急机动队由省卫生应急办协调相关处室调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卫生应急工作任务。各市、县(区)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7. 3 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洪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7. 4 物资、经费保障
  7. 4.1 物资储备
  省、市(县)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洪防台风)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生物制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7. 4.2 经费保障
  各级救灾防病专项经费,用于防洪防台风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工作经费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7. 5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洪水、台风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8 责任与奖励

  8. 1 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8. 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 附则

  9. 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海南省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9. 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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