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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09]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林厅、省质监局、江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9]20号

2009年7月1日

各市卫生局、经贸委、农业(农林、林牧渔业、畜产水产)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地方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尚未到位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各级质监、工商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分别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餐饮服务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各地不得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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