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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33号

2018年5月13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对接和信息维护工作,经研究,自2018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药品目录对接和信息维护经办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对接规则和工作程序
  (一)对接规则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以下简称《对接通知》)要求,开展对接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开展对接。根据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制定经办意见,发布对接公告。
  2.公示信息。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采集并核对药品信息,公示对接范围和结果。
  3.发文执行。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对接结果,发布执行文件,更新信息系统。
  4.信息公开。对接结果执行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本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二、信息维护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信息维护内容
  已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发生以下信息变更,可通过代码管理系统,申请信息维护:
  1.依据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变更药品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注册证号)、本位码等信息;
  2.依据国家及本市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变更药品医保范围、备注(支付限定信息)、门特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增付比例等信息;
  3.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变更药品类别(分类、大类、中类、小类、子类等)、说明类信息(执行标准、最高零售价格、成份、性状、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和上传的电子材料(外包装图片、药品说明书、药品注册证、定价证明等)。
  (二)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药品企业通过代码管理系统申请信息维护,并根据维护内容递交或上传证明材料。
  2.核对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信息,并定期更新支付系统。
  3.信息公开。信息维护执行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本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三、药品目录对接和信息维护周期
  依据《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更新情况,定期开展药品目录对接,原则上每六个月对接一次。
  根据企业申请药品信息维护情况,定期开展药品信息维护,原则上每两个月维护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药品目录对接和信息维护。对接范围、结果和信息维护情况,应主动公开。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工作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监管制度,并 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三)强化企业诚信管理。药品企业应按时参加药品目录对接,及时申请信息维护,并如实填报信息。如有虚假填报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确保工作平稳交接。2018年4月1日前已申请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且尚未对接的药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对接通知》等政策规定,及时平稳完成对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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