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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血液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测等3项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2

发文字号

晋卫医[2009]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2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血液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测等3项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晋卫医[2009]120号

2009年10月12日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增补血液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测等3项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关于增补血液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测等3项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v卫医发[2007]180号?w。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研究,决定增补血液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测等3项临床检验项目(见附件),纳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请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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