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105号
2014年12月2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落实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省编办字[2011]7号)文件精神,加大机构队伍建设,协调地方政府和编办按照国家总局要求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强监管队伍。2015年,推动18个未建立单独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单独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并纳入全年安全目标考核。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对水泥生产、金属冶炼、矿山采选、建设施工(隧道)等职业病危害高危行业监督检查与治理。我省近年来通过开展木制家具、石英砂加工、石棉矿山及制品、水泥生产、金属冶炼等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但离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高危重点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治理。争取一年开展一至两项专项整治行动,一年治理一至两个职业病危害高危行业。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电监办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黔安监职安健[2013]198号)要求,加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布局,抓紧完成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以满足本地区职业卫生工作需要。
我省已经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17家,丙级机构4家,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要求对在本辖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严格技术服务时间和程序,杜绝出现技术服务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项培训,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整体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动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促使用人单位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意识,履行法律规定的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并让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针对各地区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决职业卫生工作的摆位问题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职能划转,确保2014年年底前市(地)、县(区)全部完成划转工作,尤其要指导市(地)、县(区)两级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在积极探索和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融合的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量,确保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二、注重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步试点、推广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检查和技术服务。
三、积极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方式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突出执法重点,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工艺、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估,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整改隐患。
四、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以矿山采选、建筑施工(隧道)、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制造、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产、电镀、蓄电池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抓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关键岗位或环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革新生产技术、改进工艺流程、更新仪器设备、强化工程防护、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每年要选择2-3个、市(地)选择3-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治理,争取在3-5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
要根据职业病发病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县(区),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年度全覆盖、隐患及时整改。把矿山采选的掘进、支护、筛选,水泥制造的包装、装车,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筛分,木质家具制造的涂胶、喷漆,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环节(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六、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积极探索行业归口监督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
七、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评价以及报告撰写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探索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机制,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
八、增强职业卫生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进一步改进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创新培训方法,以专项培训、以会代训、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实际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九、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信息统计
进一步简化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对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统计,掌握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本情况,争取在2016年底前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职业卫生信息统计体系。各地区既要统筹兼顾又要有所侧重,协调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十、加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发现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十二、加强沟通协作,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实施重点监管。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用人单位确有不配合、现场调查无法开展情形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提请组织现场调查。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