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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7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7]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9号

2017年8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含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纳入调整范围。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适用本通知。

  二、结算标准
  将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84元/日、二级医院112元/日、三级医院179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23元/日。
  为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本次定额付费标准调整增加的额度由医保基金全额报销,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医疗规范对精神病住院患者开展规范合理的治疗、提供优质的服务;对超过定额付费标准的费用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一)

  单位:元

项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一档二档一档二档
一级医院7881637275129
二级医院10210810482853027
三级医院1601731961041107569
医大附属医院19821525812213010193


  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二)

  单位:元

项目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居民医保(大学生)
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
一档二档一档二档一档二档一档二档
一级医院7578967275129
二级医院8589272389932319
三级医院11011669631291355044
医大附属医院1301389385155164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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