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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7-14

发文字号

闽卫规划函[2014]3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4]321号

2014年7月14日

宁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相关问题的请示》(宁卫综[2014]24号)收悉。现依据原卫生部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二、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编制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有关规定,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三、对于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按编码规则编制22位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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