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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有关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1-12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监函〔2013〕16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的请示》(冀食药监市〔2013〕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冀食药监〔2013〕20号)和《关于报送新修订〈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冀食药监〔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以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为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你局应当不断完善并严格实施试点方案,督促和指导95095医药平台规范运营,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总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二、你局应当负责做好试点单位及其交易平台试点整体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平台上所发生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平台上交易药品质量的监管工作仍由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你局应当要求入驻平台药品零售企业在入驻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其《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未经总局批准,试点单位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和内容。试点期间总局如有政策调整或发布有关规定,你局应当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执行。试点工作为期一年,期中请将试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期满请提交全面总结报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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