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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都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04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9]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成都市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都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9]37号

2019年12月4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有关部门:

  《促进成都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促进成都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全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1.遵循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完善国家要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取消床位规模要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要求实施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简化不同类型社会办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检验、影像、病理、消毒、血透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可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协议项目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疗质量考核科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
  4.做好诊所发展国家试点,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5.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鼓励其参与国家和省级室间质评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鼓励社会办医积极参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新获三级甲等资质的社会办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6.加大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力度,支持诊所等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促进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7.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建立合理的社会分工,根据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开展医联体建设,社会办医可领头组建或加入医联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
  8.支持和规范公立医院医生到社会办医多机构执业,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开办诊所、在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具有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的公立医院与社会办三级医院联合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探索公立医院高技术团队进入社会办医的操作路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9.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开展技术、服务、管理等多种合作,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支持医疗健康服务科技创新
  10.支持健康服务龙头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等重点研发项目,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11.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对承接新药、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年每家医疗机构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临床试验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2.加强协同合作和科研创新,支持医院、企业、高校等机构合作建设智慧医疗研究院、工程实验室,推进5G在急救、移动医护、远程诊断、智慧医院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及标准制订,对形成一定的行业或区域示范引领效果,具有可复制性,对发展5G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鼓励健康服务业高端人才在蓉发展
  13.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专家来蓉开展健康服务业创新创业,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土创新型企业家、科技人才,给予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资助。向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
  14.对健康服务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5.优化人才安居保障,对符合安居资格的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提升医疗健康服务国际竞争力
  16.对引进国际高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成重点合作项目并实际开展业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对接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直付服务,对每开通一家国际医疗保险直付服务并办理实际业务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17.支持引进、策划组织国际性、专业化的健康服务业相关产业展会、论坛、峰会,以及符合ICCA标准的学术会议,按有关政策给予展览不超过300万元、会议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参加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组织参与境外展览活动的企业及机构,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市财政局]

  六、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18.构建成都市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推进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互认,鼓励医疗机构与信息化龙头企业合作推进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建设,提升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成熟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网络理政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19.鼓励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20.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分类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纳入医保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七、强化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21.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2.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资格后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3.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市级和区(市)县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扶持。[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分别负责]
  24.完善健康服务业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健康服务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为企业布局健康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健康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八、强化医疗和养老项目用地保障
  25.结合医疗和养老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制定医疗和养老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差异化基准地价。医疗和养老项目由卫健、民政等产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6.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医疗和养老项目用地,使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供地价格可按宗地所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省、市重点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低至划拔供应价格的70%确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7.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医疗和养老项目用地,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提出准入、退出条件,使用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起始(叫)价可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产权人可用于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导向
  28.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新设医疗服务项目,以价值为取向,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服务共享理念的应用场景建设,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服务,按规定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9.对新设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额度予以支持,外籍参保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总额预算,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国际化业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30.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促进多层次健康商业保险发展
  31.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或承办工作,拓展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业务范畴,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康商业保险。依托数据共享支持保障产品市场开发,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数据商业化应用支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32.鼓励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到诊所兼职的医师投保医疗责任险。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健康消费企业、医疗科技企业及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建立和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
  33.支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商业保险产品,做好税优健康险相关工作,支持发展相互保险新模式。促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国际保险机构、救援组织合作,提供海外急难援助服务,开通跨境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探索研究设立以健康保险为核心的保险创新示范区。对开展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创新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34.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35.鼓励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病床位,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以家庭病床的方式将护理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36.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老年健康西部行项目、安宁疗护三项国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分别牵头负责,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强化全行业监管
  37.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健全覆盖本行业全链条、全流程的有效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包容审慎规定,在保证底线安全的基础上依法对相关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对于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缔强制退出行业。探索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新经济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附则
  38.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在本市的医疗卫生、健康保险、养老服务等领域的医疗健康服务企业、机构和协会,以及各类公立医疗、养老等医疗健康服务机构。
  39.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支持政策与本政策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卫健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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