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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严肃查处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药品广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7

发文字号

扬工商商广[2007]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严肃查处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药品广告的通知

扬工商商广[2007]17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严肃查处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药品广告的通知》(苏工商广[2007]4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正在开展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进行严肃查处和取缔。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严肃查处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药品广告的通知

  苏工商广[2007]467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省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厅《关于转发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商广[2007]387号)精神,各地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责令停止了一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销售及广告发布行为,我省广告发布秩序明显好转,广告违法率进一步下降。但是,有的地方和一些新闻媒介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问题相对突出,个别地区和单位对监管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或停止发布等行政措施不加落实,造成较坏影响,亟待集中整治和从重打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深入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集中检查。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坚决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各地工商、药监部门联手,近期重点组织一次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疗效证明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的集中治理,依法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等做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广告监督管理和广告整治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广告监测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类违法广告,对经监测检查发现及药监部门移送的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要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认定的,及时通知药监部门作出认定。对屡教不改、影响恶劣,严重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限制、停止和取消其广告发布权。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药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查和违法广告药品的监管工作职责。2007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已经批准且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药品广告的检查,凡是有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内容的,必须调回复审,近期没有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测发现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7年12月20日前停止发布有上述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如有继续发布,药监部门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对相关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销售,并要求作出更正启事,同时将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密切协作,联合行动,加强跟踪督察力度。省有关部门将在联席会议体制下加强指导和督察工作力度,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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