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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苏政血办[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血地防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血办[2011]9号

2011年6月20日

各市血地防办公室:

  长江中下游地区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血吸虫病流行区,同时也是长江航运和渔业生产的黄金水域。流域内的船员、渔民(下简称渔船民)常年在水上生产生活,流动性大,一旦接触疫水,极易感染血吸虫病;同时渔船民的粪便大多直接排入长江,又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为进一步贯彻省血地防办公室、省卫生厅、江苏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血办[2010]10号)精神,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我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渔船民血防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专题总结报我办。

  江苏省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

  长江中下游地区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血吸虫病流行区,同时也是长江航运和渔业生产的黄金水域。流域内的船员、渔民(下简称渔船民)常年在水上生产生活,流动性大,一旦接触疫水,极易感染血吸虫病;同时渔船民的粪便大多直接排入长江,又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为了进一步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根据省血地防办公室、省卫生厅、江苏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血办[2010]1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和消除我省长江流域血吸虫病传染源,努力实现《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纲要(2010-2015年)》目标。

  二、防治对象
  1、长江江苏段停泊、生产作业的渔船民。
  2、与长江相通,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相关水域(包括邵伯湖、高邮湖、太湖等)停泊、作业的船员。

  三、防治措施
  (一)渔船民信息管理
  1、建立渔船民集散(停泊)地信息档案。由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血防办联合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对辖区内长江流域及其他水系范围内本地和过往船只的长期或临时停靠地点进行调查,掌握通往内河船闸、沿江大型港口、客货运码头、船舶制造修理厂、避风港等集散(停泊)地的分布情况,建立渔船民集散(停泊)地数据库。
  2、建立当地渔民信息档案。在血吸虫病流行季节,结合查治病工作,以船只为单位,发放《江苏省血吸虫病查治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集中开展渔民信息调查,建立当地渔民信息档案。
  3、建立过往船只信息档案。对过往的船只,以船只为单位,进行过往船员信息调查,发放《信息卡》,逐步建立江苏省境内水上流动人员信息数据库。
  (二)渔民血吸虫病查治
  在血吸虫病流行季节,集中对渔民集散地的所有渔民进行查病。采用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进行血检筛查,血检阳性者进行粪孵或Kato-katz检查。粪检阳性者到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血检阳性者知情同意后可进行吡喹酮治疗。查治情况及时记录,并填写《信息卡》。
  (三)船员血吸虫病查治
  1、设置船员查治点。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长江流域及相关水系范围内的通江船闸、大型港口、码头,设立血吸虫病查治点,并采取一定形式告知船员设点查病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查治点数量根据需要结合可行性确定,首批查治点地点详见附件1。
  2、开展定期查治病。每年6-10月份,每月的最后2天,所有的查治点同步开展查治病工作。对过往船员,进行血检。血检结果通过一定方式,通知受检者,并建议阳性者到附近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查治。对前次血检阳性者,设法收取粪便进行粪检。追踪粪检阳性者,督促其在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查治情况及时记录,并填写《信息卡》。
  3、开展流动查治病。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船员集散(停泊)地或其经常经过、停泊的水域,每月不定期开展一次流动查治病工作。
  4、实施联动查病和信息共享。各开展船员查病的单位,对未完成完整查病程序的船员,了解该船员的下一个目的地,并告知目的地血防部门的联系方式。目的地血防部门对持有《信息卡》的船员,继续完成整个查治病程序,并及时填写《信息卡》。当地血吸虫病专业机构汇总辖区内船员血吸虫病查治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省血防所。
  (四)渔船民粪便管理
  1、在渔船民集散(停泊)地修建无害化公厕,采取乡(镇)建村管等方式,落实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制度。
  2、各级血防主管部门要组织海事、航管部门,设法对大型运输船只安装粪便收集和处理装置,防止粪便直接下水;鼓励小型渔船使用马桶等粪便收集容器,并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集散地查灭螺
  渔船民集散(停泊)地要全面进行钉螺调查,对查获钉螺进行解剖观察,以确定是否感染血吸虫。每年春秋两季对渔民集散地有螺环境进行药物灭螺。积极结合渔港或码头建设,对有螺集散地进行环境改造灭螺,彻底改变集散地的钉螺孳生环境。
  (六)渔船民血吸虫病健康教育
  各地要在渔船民集散(停泊)地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定期发放有关血防宣传资料、防蚴霜,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积极引导他们自觉提高卫生防病意识,积极参与血防工作,主动接受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自觉管好自己的粪便,不让粪便直接下水。

  四、组织领导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血地办牵头协调卫生、海事、交通、渔业渔政等部门开展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各地应将此专项工作纳入血吸虫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认真抓好督查考核。

  五、资料管理
  各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渔船民资料收集和填报,并及时上报市;各市血防专业机构经汇总审核后及时上报省血防所;省血防研究所及时汇总、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省血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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