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06

发文字号

〔2022〕5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0-0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以互联网信息手段提高医保服务供给能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兵团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1〕65号),现就做好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处方流转外配概括

(一)电子处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为准则,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信息系统,为患者开具的并能实现在医疗机构、患者、药品零售机构(线下和线上)和保险机构等之间存储、管理、传输、重现、保存,由药师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可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数字化医疗文书。

(二)流转平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部署业务中台、处方流转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建设全区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平台构建包括开方、审方、药品比价、第三方配送、结算等处方流转系统。

(三)外配流转。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部门统一部署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参保人员可在终端进行搜药比价操作,通过价格高低、距离远近、综合评价等因素自主选择定点零售药店,最终实现快速结算。

(四)数据安全。外配电子处方所有数据均通过医保专网上传至专用服务器,中心端建有医保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机制,采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安全策略、密码与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加密技术等,保障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保证数据产生、存储、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形成回流闭环。

二、申请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己完成医师、药师信息维护等全量贯标工作的,可申请纳入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机构。

(二)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协议期内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或未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协议的,并完成药店贯标、执业药师信息维护以及药品信息维护工作,注册执业药师至少1名;

2.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3.确保平台流转药品目录与药店实际的药品供应能力相匹配,能够满足用药需求;

4.建立药店流转药品进销存全流程监管机制,药品进销存必须使用同一套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3年。实现药店流转药品采购入库、销售出库、配送等数据留痕、可追溯。

(三)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要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并签订协议,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外配电子处方在符合条件的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支付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费用清算

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参保患者在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配药的,参保人员仅支付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配药的,药品费用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直接结算,并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医疗费用清算。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同,稳步推进。2022年11月底前进行业务推广,12月底前实现深化服务应用范围要求,推进处方药品线上医保移动支付,为参保人员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特殊药品“双通道”服务管理优势,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部署,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工作,完成医保编码贯标全流程应用、医保接口全量对接、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全流程使用,确保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工作顺利实施。

(二)优化服务,便民惠民。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坚持以提高医保支付的便捷性与可靠性为目标,对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工作全流程实施监督指导,保证电子处方开方审方、药品配送或自取、医保结算等环节有效实施。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以电子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大基金核查力度,利用智能监控,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外配电子处方流转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规范流转环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四)注重总结,改革创新。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经验总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以实践修正的方式完善本地电子处方流转外配机制,积极探索电子处方退回、修改及有效监管办法,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石斯尧  0991-8805023


附件:外配电子处方流转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