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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1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请将无法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库存的三唑仑制剂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10日前报省局市场监督处。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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