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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30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8]0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09号

2018年3月3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定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与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广泛使用宣传用语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劳动者保护、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和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优势,组织其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并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各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宣传周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3117905
  传真:23117913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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