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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1

发文字号

湘卫传电[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1

颁发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湘卫传电[2009]68号

2009年9月11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精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努力防控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联合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督查内容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已制定了本校(园)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预案,是否建立工作责任制。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晨检,是否对因病缺课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了登记和随访。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已建立了与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通报机制,校(园)内流感样病例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传递到了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报告的流感样病例信息是否及时、正确进行了处置。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配备了体温测试设备,是否对校园内教学、生活设施进行了消毒处理。

  三、督查方式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市州对县市区的督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2009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的督查工作,9月25日前市州完成对县市区的抽查,9月30日前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将督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及防控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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