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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5

发文字号

津卫药[2014]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卡工作的通知

津卫药[2014]161号

2014年12月5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原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有关规定,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已接近更换时间,为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做好换卡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印鉴卡》是医疗机构购入、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唯一凭证,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和申请,经过严格检查后予以颁发的。加强《印鉴卡》发卡管理是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的首要条件,通过更换《印鉴卡》对各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弊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2月8日-12月12日)
  1、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印鉴卡》的换卡工作。
  2、申请换卡的医疗机构在充分自查的基础上,准备以下材料:
  (1)总结三年来本机构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储存、使用和安全管理的情况以及2014年度本机构医师、药师、管理人员参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2)《印鉴卡》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实施阶段(12月15日-12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汇总检查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械处。
  (三)总结阶段(12月29日-12月31日)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区、县的检查情况以区县为单位下发《印鉴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开展自查活动,结合《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卫药函[2014]143号),完善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将本次《印鉴卡》更换工作作为加强辖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检查标准,对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立即取消《印鉴卡》持有资格。
  (三)市卫生计生委将对我市持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开展抽查工作,检查不合格的将责成区、县卫生局吊销其《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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