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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区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27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27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区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0号

2011年5月27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我区食品安全三级组织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成立朝阳区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街乡行政一把手任主任,1名副职任副主任,辖区工商所、城管分队、卫生监督站、派出所及社区、村委会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置在综治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朝阳区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结合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以及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协调监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除隐患,处理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本辖区畜禽防疫、检疫、治疗疫情测报及药品、疫苗供应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农药、兽药、化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朝阳区社区、村委会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社区、村委会要设立社区、村委会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置1-2名食品安全监督员,并组织若干名食品安全志愿者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社区、村委会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受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社区、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本辖区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
  (二)发现、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上一级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协助各级食品办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三、考核制度
  参照《北京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会同区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朝阳区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对各街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将另行下发。

  请各街乡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本街乡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名单报送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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