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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8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7]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66号

2017年11月8日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监管措施,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实现院内与院外的无缝衔接。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严禁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各级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卫[2017]198号)各自监管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防发生医疗废物流失事件,严厉打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二、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门《通知》和我省环保、公安、卫生计生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卫[2017]198号)的相关要求,重点从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环节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强化输液瓶(袋)和一次性针灸针处置管理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措施落实,确保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尤其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各类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设区市院感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对基层、民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提高其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与管理水平。

  三、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物处置费,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病床数及病床使用情况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实际产生医疗废物重量核定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重量或其他约定支付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解决,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病人单独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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