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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延长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临床试用期限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函[2014]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2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延长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临床试用期限的复函

渝食药监函[2014]169号

2014年9月2日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试点临床备案批复延展的申请》(康仁堂备[2014]85号)收悉。由于我局将研究如何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进行临床试用管理的相关配套办法,故同意你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我局正式出台“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管理办法前,可继续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并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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