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黑卫规发[2017]8号
2017年4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基本结束,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等规定,为做好新一轮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满足群众医疗用药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三)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采购。
二、执行时间及价格(议价)规则
(一)招标采购药品。中标结果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中标价格进行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原药品库存的消化,做好库存药品退货、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6月20日后,不得再使用原库存药品。
(二)直接挂网(议价)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基础输液、用量小的其他挂网药品。此类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平台上提供的药品参考价格与企业进行议价采购,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参考价。其中,常用低价药采购价格同时执行日均费用中成药不高于5元,西药不高于3元的价格上限。对直接挂网(议价)药品,应积极开展以市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开展跨市联合采购,进一步发挥集中批量采购规模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三)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平台上提供的国家谈判价格和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三、采购流程
(一)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未在平台注册采购账号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由药政处协调注册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网上采购。
(二)形成网上定单。已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等规定,从公布的采购目录中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INSWHT6DDM6YGP55XF3SXP/),遴选拟采购药品,按照有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确定药品采购定单。
(三)签订购销合同。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中标情况,自行选择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定单药品配送。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药品配送必须在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按时配送。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其他药品原则上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不执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经营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对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不回应医疗机构订单达5次及以上的,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格。
(五)药款结算与支付。医疗机构等采购方应及时结算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对违反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
1.规范执行网上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集中采购药品全部网上采购的要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及中药饮片外,使用的其他药品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布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
2.认真执行“两票制”。认真执行《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4号),自全省公立医院两票制正式实施起(时间见正式文件),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不仅要向负责配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3.做好基本药物配备。结合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药政函[2016]70号),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应达到7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分别达到30%和20%以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个百分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占比应控制在30%以内。
4.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加强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与监管,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的优先使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1.保证药品生产供应。做好纳入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生产和储备,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充足。
2.认真履行购销合同。认真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履行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供应药品,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3.及时配送合同药品。认真做好合同约定产品配送,不得无正当理由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集中采购合同约定药品等。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4.严格执行“两票制”。自全省公立医院药品“两票制”正式实施起,认真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的规定。并按照全省“两票制”发票上传省级采购平台上的要求按时上传。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其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计生委。做好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综合监管。研究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总分析。做好药品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的发布和处理等。
2.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医疗卫生机构违规采购行为;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按规定做好备案药品管理;受理并核实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举报投诉,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等。
全省认真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对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进行公开发布和处理。
(联系人:史福东 联系电话:0451-859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