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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品种归属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3-07-14

发文字号

食药监注函[2003]5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部分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品种归属问题的请示》(浙药监注[2003]103号)收悉。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厂外车间被批准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需返回原企业生产的,且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按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该药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不能进行该品种的划转。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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