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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11年6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2011年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1年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卫办医政[2011]13号),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二、活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负责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各办医主体(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负责所辖所属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卫生部和市卫生局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四、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级以上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印发)有关规定,须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卫生局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我局委托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承担以上工作。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接受医院申请并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质控中心定期将各医院申报和予以核准的超品种、规格抗菌药物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二)督导检查
  1、专项检查。2011年7月4日~19日,市卫生局对本市二甲综合医院和三级医院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检查标准见附件2),具体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同相关质控中心组织实施。各区(县)卫生局可根据检查标准,适时安排对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
  2、重点抽查。配合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对本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
  (三)整改治理
  1、卫生部、市(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2、市卫生局对专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对排名后20位的单位,市卫生局将进行追踪复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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