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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津卫财[2013]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卫财[2013]109号

2013年3月1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2013年2月6日《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3]9号)文件精神,现对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13年2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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