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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关于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7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宣分办[2007]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关于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紧急通知

京药监宣分办[2007]44号

2007年7月17日

宣武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京药监稽[2007]104号)的文件要求,请辖区内各单位对本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并对有关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注册证号:Z20050015),批号分别为:873005、875002、875003、875004、875010、875012、875016、875017、875021、875022、875026、875041、875043、875060、875062、875064、875066、875068、875070,经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非法添加了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上述19批该品种药品为假药。如发现上述批号和其他批号的该产品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检查情况速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

  二、发现或未发现上述产品的单位,均要将自查结果用书面材料方式并填写《关于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清点情况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19日16:00前传真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书面材料随后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3312281;传真:63312282)

  附件:关于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清点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编号
  批号   购进单位名称   购进数量(盒)   销往单位   销售(使用)数量(盒)   库存数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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