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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7-12

发文字号

徐府[2011]3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徐府[2011]347号

2011年7月12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分工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列入本区各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区及街道(镇)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1、区政府建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各街道、华泾镇要明确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完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发现机制和联合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格局。
  (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为弥合分段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空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以下职责:
  1、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监管;负责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行为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在工商部门牵头下各司其职做好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工作。
  2、区工商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监管;负责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管;负责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糕饼店、面包房等(不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等服务)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负责在各类服务消费场所(不包括提供餐饮具的食品经营行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行为的监管;负责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监管;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做好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整治;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经营食品的监管。
  3、区食药监分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事业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未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甜品站、快餐外卖服务和中式点心的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在各类服务消费场所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负责对“中心厨房”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监管;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经营餐饮的监管;牵头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工商部门牵头下各司其职做好无证照餐饮行为的查处工作。
  4、区绿化市容局:承担“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
  5、区城管执法局: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未经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确定的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对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的情况,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协调和裁决,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的事项,由区食药监分局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二、积极履职,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调统一。
  (一)主动跨前一步。《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形势复杂多变,难免会出现监管盲区及职责尚不清晰的情形,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和主动跨前一步的意识,主动履职、紧密协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区食品安全。
  (二)严格准入门槛。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须经许可审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掌握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兼顾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规划,着眼长远,鼓励投资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入驻我区。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一是制定周密的监管计划并组织落实,确保监管到位,避免缺位、错位,实现监管覆盖率均衡化、科学化;二是增加飞行检查的频次,及时准确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食品安全状况;三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改正,敦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切实开展追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是开展错时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盲区、盲点。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扎实开展无证照整治,逐步消除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四)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予以惩处,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特别是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道德,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领导暗访,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跟踪复查,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管不力、监管缺位、越位、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问题食品”回收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要针对过期、变质、经检验不合格食品销毁及其他问题食品建立回收制度。

  三、推动企业诚信自律建设,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食品安全内控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大型超市和卖场、中心厨房、食品配送中心、特大型饭店、盒饭和桶饭生产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每年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进货台帐及索证索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
  (四)落实食品添加剂报告或备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使用食品添加剂申报备案工作,并视必要性予以公示,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并做好记录,不得使上述产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会监督是食品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深化监管的有力抓手,各部门、各街镇(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积极倡导履行行业公约,提升各类食品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对有损行业形象的违法行为予以抵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不良企业实行行业驱逐;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定期对话和沟通机制。
  (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居(村)委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培训指导,明确责任,切实建立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现机制。
  (三)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激励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积极投诉举报,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作用。在全区各街道(镇)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为监管部门收集、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和线索,实现群防群治。同时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管部门“开门执法检查”,既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又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的力度,使百姓能准确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和政府工作动态,养成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各街镇、各部门应当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一)强化全面客观报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加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的投放,提振消费信心。
  (二)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及时曝光社会影响广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强化科普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饮食,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组织力量到社区、机关、学校、企业或通过网络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四)强化普法宣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普法宣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

  各部门、各街道(镇)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区政府将对各部门、各街道(镇)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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