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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节假日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节假日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9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个体医疗机构:

  春节将至,为保障节日期间药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现就做好节日期间药品零售市场和个体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店内宣传和促销活动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店内宣传及促销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店内发放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宣传材料应取得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宣传材料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店内发放。对我局公告的严重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产品应严格审查其资质,资质不全的不得采购、销售。店内不得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试用和体验活动。店内设置中医座堂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的,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对于有保健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应对产品所附带的宣传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按法规广告内容应进行审批的,要查验和留存相关审批复印件,其宣传应符合相应广告法规的要求,资质不全或无法核实真实性的,不得在店内宣传。
  (三)、不得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开展搭售、买药赠药、买其他商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活动。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合法、守信经营,非本企业人员不得在本企业营业场所内开展宣传和促销活动,或提供相应咨询。不得通过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营业执照等形式和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二、保证节假日期间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充分考虑节假日期间公众的购药需求,做好冬季常用药品的储备工作,保障常用药品的供应。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好节假日期间药学服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保证营业时间内,有药学服务人员为公众购药提供药学服务,方便群众购药。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公众,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加强个体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个体医疗机构内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在药品采购时必须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保证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完整真实。合理安排人员,保障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存储要求。要加强处方管理,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得未经诊断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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