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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5-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指导化妆品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47号)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整理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局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涉及国产备案产品需要补充提交使用依据的,由省局核实确认后统一汇总报送。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电话:010-67095882

  传  真:010-67095264

  电子邮件:chenzhirong853@qq.com

  附件:1.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

     2. 暂不列入《目录》原料表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编制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4年5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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