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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6

发文字号

市社保发[2016]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6]63号

2016年12月26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随着我市社会保险经办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深入推进,信息化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各定点医疗机构已基本实现联网结算,为使广大参保群众就医结算更加方便,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西安市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信息在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二、新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次报销时,以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陕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依据,不再提供《统筹基金支付卡》复印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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